有些“CSO 公司”可能推廣受限了,如果不具備藥品經營企業資格的話。
9 月 29 日,山西省太原市衛健委發布一份由六部門聯合發布的公告,為進一步規范太原市公立醫療機構“兩票制”政策落實,結合工作實際,印發《太原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兩票制”實施細則》,要求各部門遵照落實。原太原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太原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采購“兩票制”實施細則(試行)》(并醫改辦〔2017〕7號)自該文件印發之日起廢止。
這份公告由太原市衛健委、太原市醫保局、太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太原市商務局、太原市市監局、太原市稅務局聯合發布,成文于 9 月 23 日。
太原市這份《細則》再次明確,“兩票制”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將藥品銷售到批發企業開一次發票,批發企業銷售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
其中,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全國僅限1家商業公司)和境外藥品國內總代理(全國僅限1家國內總代理)可視同生產企業。藥品批發集團型企業內部向全資(控股)子公司或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依法依規需開具發票的不屬于“兩票制”范疇,最多允許開一次發票。
而在《細則》第十四條,對當地推廣資質做了規定,《細則》說明:藥品生產企業或可視為生產企業的經營單位,不得委托科技公司、咨詢公司等非藥品經營企業在太原市推廣銷售藥品,不得向這類企業支付費用、變相“洗錢”和增加藥品銷售環節。
其中提到的“科技公司、咨詢公司等非藥品經營企業”,醫藥人習慣稱之為 CSO 公司,這類公司有的屬于專業做推廣業務的,有的則僅僅是個人為了走票及費用支付方便所設立的公司。
所以《細則》里著重強調——不得向這類企業支付費用、變相“洗錢”和增加藥品銷售環節。
《細則》指出,衛健、醫保、市場等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兩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做好監管銜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監管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推動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追溯體系和誠信體系建設平臺等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推進和加強信息公開、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既然《實施細則》已經出臺,相信在相關執法時就有依據了,值得相關藥企關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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