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年的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要開始了!
國家醫保局公布了《2024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以及《2024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申報指南(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征求意見稿》,統籌考慮廣大參保人用藥保障需求和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開展 2024年國家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努力使藥品目錄結構更加合理優化、管理更加科學規范、支付更加管用高效、保障更加公平可及,助力解決人民群眾看病就醫后顧之憂。
完整文件見:《2024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簡要分享下,2024年藥品目錄調整范圍如下:
1. 目錄外西藥和中成藥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目錄外藥品,可以申報參加2024年藥品目錄調整。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新通用名藥品;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發生重大變化,且針對此次變更獲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
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 年版)》的藥品;
納入鼓勵仿制藥品目錄或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且于 2024 年 6 月 30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藥品;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罕見病治療藥品。
2. 目錄內西藥和中成藥
- 所有目錄內西藥和中成藥均屬于調整范圍。
- 以下情況須申報后方可調整:
2024年 12月 31日協議到期,且不申請調整醫保支付范圍的談判藥品。
2024年 12月 31日協議到期,適應癥或功能主治未發生重大變化,因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與醫保支付范圍不一致,主動申請調整支付范圍的談判藥品。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發生重大變化,主動申請調整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
- 調出目錄重點考慮的情形:
近 3 年未向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供應的常規目錄藥品。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按協議約定保障市場供應的談判藥品。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藥品。
3. 其他
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藥飲片納入調整范圍;
完善藥品目錄凡例,規范藥品名稱劑型,適當調整藥品甲乙類別、目錄分類結構、備注等內容;
獨家藥品的認定、藥品說明書、價格費用數據等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最新數據為準。
工 作 程 序
如往年一樣,2024 年國家藥品目錄調整也是分為準備、申報、專家評審、談判、公布結果 4 個階段,小伙伴們注意一下每個階段的時間安排:
1. 準備階段(2024 年 5-6 月)
組建工作機構,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專家庫,制訂工作規則和廉政保密、利益回避等規定;
由國家醫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確定目錄調整的原則、范圍、程序。征求社會意見后,正式發布;
發布談判藥品續約、競價等規則;
優化完善目錄調整信息模塊。
2. 申報階段(2024 年 7-8 月)
企業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含其他申報主體,下同)按規定向國家醫保局提交必要的資料,其中需提交摘要幻燈片的藥品,企業在提交申報資料時同步提交摘要幻燈片;
形式審查。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對通過形式審查的藥品摘要幻燈片進行內容初審,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采用,專家將依據企業提交的其他材料進行評審;
公示。對通過形式審查的藥品及其相關資料(不含經濟性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復核。對公示期間有關方面反饋的意見進行梳理,形成形式審查最終結果;
公告。對最終通過形式審查的藥品名單進行公告,并同步通過目錄調整模塊向相關企業反饋。
3. 專家評審階段(2024 年 8-9 月)
專家評審。根據企業申報情況,建立評審藥品數據庫。論證確定評審技術要點。組織藥學、臨床、藥物經濟學、醫保管理、工傷保險管理等方面專家開展聯合評審。經評審,形成擬直接調入、擬談判/競價調入、擬直接調出、擬按續約規則處理等 4 方面藥品的建議名單。同時,論證確定擬談判/競價藥品的談判主規格、參照藥品和醫保支付范圍,以及藥品目錄凡例、藥品名稱劑型、目錄分類結構、備注等調整內容;
對于簡易續約的藥品,組織專家按規則確定下一個協議期的支付標準;
反饋結果。通過目錄調整模塊向相關企業反饋結果。
4. 談判/競價階段(2024 年 9-11 月)
完善談判/競價藥品報送材料模板;
根據企業意向,組織提交相關材料;
開展支付標準測算評估。組織測算專家通過職工/居民醫保基金測算、藥物經濟學等方法開展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
加強溝通交流。建立與企業的溝通機制,對企業意見建議及訴求進行收集并及時回應。就藥品測算評估的思路和重點與企業進行面對面溝通,及時解決問題;
開展現場談判/競價。根據評估意見組織開展談判/競價,現場簽署談判/競價結果確認書。對談判/競價成功的藥品,確定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明確管理要求;
組織談判成功和簡易續約的企業簽署協議,協議中明確保障藥品供應條款并納入考核管理,督促企業采取切實措施,提高藥物可及性。
5. 公布結果階段(2024 年 11 月)
公布藥品目錄調整結果,發布新版藥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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