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今年福建、湖北兩省之后,又一個省份將發布醫藥代表管理辦法了。
5 月 17 日,江西省藥監局、江西省衛生健康委、江西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公告,為規范江西省醫藥代表備案和學術推廣活動等從業行為,提高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深化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治理,糾治不正之風,三部門在調研基礎上,起草了《江西省醫藥代表從業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反饋時間截止至 6 月 20 日。
去年陜西、河北等省份也有類似文件發布,感興趣的可以直接點擊鏈接查看。
回到江西省這份《征求意見稿》,據公告,該文件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醫藥代表的備案以及學術推廣活動等從業行為的管理。
2021 年以來,江西省有多個地市當地衛健委都發布過醫藥代表醫療機構內拜訪管理辦法,有些醫院也發布過本院的醫藥代表接待管理辦法。
但現在的這份管理辦法是江西省藥監局、江西省衛生健康委、江西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的,還是值得大伙兒看一下。
三部門的分工是這樣的: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備案醫藥代表信息工作,依法查處藥品購銷中的違法行為。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執行醫藥代表學術推廣接待工作要求,督促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于醫藥代表備案,《征求意見稿》指出,兩種情況下需要刪除醫藥代表備案信息:
對不再從事相關工作或者停止授權的醫藥代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刪除其備案信息。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或者《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決定后30個工作日內刪除其備案的醫藥代表信息。
醫藥代表學術推廣活動管理要求
《征求意見稿》顯示,醫藥代表在醫療機構開展學術推廣活動應當遵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并獲得醫療機構同意。
醫藥代表主要工作任務:
(一)向醫務人員傳遞藥品相關信息;
(二)協助醫務人員合理使用本企業藥品;
(三)收集、反饋藥品臨床使用情況及醫院需求信息。
五種情形,醫藥代表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是符合要求的:
(一)在醫療機構當面與醫務人員和藥事人員等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溝通;
(二)舉辦學術會議、講座;
(三)提供學術資料;
(四)通過互聯網或者電話會議溝通;
(五)醫療機構同意的其他形式。
另外,文件要求,醫藥代表在醫療機構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應先在醫療機構登記建檔。醫療機構不得允許未經登記建檔的醫藥代表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
醫藥代表在醫療機構登記建檔提供材料如下:
(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醫藥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醫藥代表備案信息表。
(二)具體授權開展的業務和授權期限;
(三)加蓋企業公章的廉潔承諾書。
和其他省份差不多,江西省也是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三定兩有”(定接待時間、定接待地點、定接待人員,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記錄)原則,建立本醫療機構醫藥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對醫藥代表學術推廣活動進行預約接待,對未提前預約的醫藥代表不予接待。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接待管理有關規定,擅自與醫藥代表接觸。
禁止行為也有規定,文件要求,醫藥代表在學術推廣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從事藥品銷售活動,實施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等銷售行為;
(二)違規參與統計或委托銷售人員等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
(三)對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直接提供捐贈、資助、贊助或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以任何名義、形式向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含其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給予回扣;
(五)誤導醫生使用藥品,夸大或者誤導療效,隱匿藥品已知的不良反應信息或者隱瞞醫生反饋的不良反應信息;
(六)其他干預或者影響臨床合理使用藥品的行為。
對于醫生也有要求約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在接待醫藥代表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規與未經備案的醫藥代表接觸;
(二)違規統計藥品的使用量;
(三)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藥代表給予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接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藥代表直接提供的捐贈、資助、贊助,以及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
(五)其他禁止性情形。
前面說了,此次江西省是三個部門聯合發布,具體執行情況,尚有待當地的 MRCLUB 小伙伴們及時反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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