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9 日,陜西省衛健委發布通知,正式公布了《醫療機構內醫藥代表接待管理規定(試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雖然昨日這個文件才正式公開,不過,此前有 MRCLUB 網友上月反饋已經看到文件,目前這份文件顯示的印發日期也是 11 月 8 日。
今年 6 月 30 日,陜西省衛健委發布關于征求《醫藥代表醫療機構內拜訪工作人員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就醫藥代表院內拜訪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見 MRCLUB 歷史消息:醫藥代表院內拜訪,又一省發布管理辦法)。
大咪對比了一下,和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內容有所變動,更加簡練,不過要求基本差不多,個別地方可能有細微差別。
比如對于醫務人員違規接觸醫藥代表的處理,《征求意見稿》中“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本機構內違規私自接觸醫藥代表的,納入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管理。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目前《管理規定(試行)》中是“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擅自接待醫藥代表的,由所在單位約談涉事工作人員及相關科室(部門)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所以,請大家以目前執行用的文件為準。
在此之前,江西、河北省衛健委都曾發布規范醫藥代表接待管理辦法,總的來說,各省都差不多,大致都是備案管理,預約接待。
在接待工作的規范要求上,也基本類似,比如河北省衛健委要求的是“六明確”——明確主管部門、明確監督部門、明確接待流程、明確接待時間、明確接待地點、明確接待人員;陜西省衛健委要求的是和江西等大多數省份一致的“三定兩有”——定接待時間、定接待地點、定接待人員,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記錄。
陜西省衛健委《醫療機構內醫藥代表接待管理規定(試行)》顯示,醫療機構醫德醫風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深入基層一線開展檢查。如發現醫藥代表未按本規定有關要求開展相關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勸離并保留證據,必要時上報上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醫藥代表違反本規定有關要求,醫療機構視情節提醒、約談涉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情節嚴重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醫保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你們那里有新的規定了嗎?歡迎分享~
下附全文,供小伙伴們參考:
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內醫藥代表
接待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韓城市衛生健康委 (局 ),委直委管各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醫療機構行風建設,依據《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 (試行 )》等規定,我委制定了《醫療機構內醫藥代表接待管理規定 (試行 )》,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醫療機構內醫藥代表接待管理規定( 試行)
陜西省衛生健康委
2023年11月7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附件
醫療機構內
醫藥代表接待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醫療機構行風建設,深入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提高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意識,依據《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 (試行)》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醫藥代表,是指代表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從事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試劑等信息傳遞、溝通、反饋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內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后勤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提供服務、接受醫療機構管理的其他社會從業人員。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本單位接待醫藥代表管理制度按照“三定兩有”(定接待時間、定接待地點、定接待人員,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記錄)原則,實行預約接待。具體工作由醫療機構醫德醫風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職能部門共同落實。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為醫藥代表登記建檔(內容應包含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具體授權開展的業務和授權期限,加蓋企業公章的廉潔承諾書等),告知醫藥代表不得在本醫療機構開展與相關產品學術推廣等無關活動,并報醫德醫風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對預約接待的醫藥代表進行身份信息復核。對被接待的醫藥代表與事先預約人員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經醫德醫風部門審核同意后接待。對未提前預約或身份信息復核未通過的,一律不予接待。
本文來自醫藥代表(MRCLUB)公眾號
第七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應在接待日接待醫藥代表,如確需在非接待日接待的,須提前報醫德醫風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接待。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嚴禁擅自在醫療機構內接觸醫藥代表,嚴禁向醫藥代表提供產品銷售量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醫療機構醫德醫風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深入基層一線開展檢查。如發現醫藥代表未按本規定有關要求開展相關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勸離并保留證據,必要時上報上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九條 醫藥代表違反本規定有關要求,醫療機構視情節提醒、約談涉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情節嚴重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醫保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擅自接待醫藥代表的,由所在單位約談涉事工作人員及相關科室(部門)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本規定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醫藥購銷領域有關行業組織結合自身職責,配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做好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加強行業自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軍隊武警部隊所屬醫療機構不適用于本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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