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消費質量報
消費質量報全媒體記者 李靜瑋
記者從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獲悉,近日,該局通報了6起藥品領域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這批案件主要涉及零售藥店和診所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以及銷售“回流藥”等嚴重違法行為,暴露出相關主體在藥品購銷管理中存在的嚴重漏洞。
案例1
新津區一藥店銷售“回流藥”案
經查,新津區一藥店將投資人從醫院開具供個人使用的氯雷他定片,誤作為門店藥品進行銷售。該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6年4月,新津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沒合計5萬元。
案例2
武侯區一藥房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經查,武侯區一藥房銷售的1盒雙歧桿菌乳桿菌三聯活菌片無法提供對應購進記錄,案涉藥品系員工外帶并違規銷售,未通過合法渠道采購。該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6年4月,武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沒合計3萬元。
案例3
大邑縣一藥房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經查,大邑縣一藥房通過微信聯系自稱是四川某藥品批發企業的業務員“蔣先生”,在未核實其身份及藥品資質的情況下,違規購進18批次14種藥品,未通過合法渠道采購。該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2026年4月,大邑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沒合計2.76萬元。
案例4
龍泉驛區一藥房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經查,龍泉驛區一藥房從自稱成都某藥品批發企業的不明身份人員處,違規購進復方感冒靈顆粒、益安寧丸等藥品并全部售出,案涉藥品未通過合法渠道采購。該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6年4月,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沒合計3.32萬元。
案例5
金牛區一診所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經查,金牛區一診所多款藥品追溯碼異常且無法提供隨貨同行單及發票,未從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購進。該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6年5月,金牛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沒合計2萬元。
案例6
成華區一藥房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經查,成華區一藥房從無資質個人處私自購入19盒“絡活喜”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且未索取合法票據,案涉藥品未通過合法渠道采購。該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6年3月,成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剩余涉案藥品,罰沒合計2萬元。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指出,上述6起案例,暴露出當前部分零售藥店和醫療機構在藥品經營管理中存在多個問題,包括——
銷售“回流藥”。將非正規購進渠道獲得的醫保藥品(如個人從醫院開具的自用藥品、其他藥店銷售過的醫保藥品)重新流入市場銷售,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無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個人或非法網站購進藥品,甚至輕信微信上的陌生“業務員”,導致藥品來源不明,質量無法保證。
票據管理混亂。無法提供合法的購進票據、隨貨同行單及發票,藥品追溯體系失效。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提醒,藥品安全是底線,任何環節的“小問題”都可能演變為“大風險”。各藥品經營和使用單位務必引以為戒,嚴格落實藥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銷售“回流藥”,必須從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購進藥品,全面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確保藥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藥品監管執法力度,切實守護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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