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蒲公英Ouryao)
轉自| 蒲公英Ouryao
撰稿| 無@覺
引言:歷史監管數據與追問
2025年,國家藥品抽檢年報顯示,中藥飲片不合格率仍居各類藥品之首。同年,全國收回藥品GMP證書中,中藥飲片生產企業占比超過一半。這不是某一年的偶然——過去十幾年,這兩個數字從未真正改觀,具體數據不難查證。
與此同時,一項影響全行業的新規已于2024年落地實施:所有上市中藥飲片必須標注保質期。而另一項曾引發巨大爭議的“省標飲片不得跨省銷售”的限制,雖經國家藥監局發函予以松綁,但其背后反映的監管思維沖突,遠未消散。
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中藥飲片總是“不合格”的重災區?為什么監管越嚴,企業越難,行業越亂?
這樣的事例屢見不鮮:一家藥企生產的葛根飲片因性狀、雜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被處以100萬元罰款;
某中藥飲片公司在專項檢查中被發現1項嚴重缺陷、1項主要缺陷、7項一般缺陷,被責令立即暫停生產銷售;
有企業因薄層色譜檢驗記錄造假被查處——套用其他批次的照片、編造數據。類似的事例持續在上演。
問題在于:為什么越是加強監管,這樣的案例反而越多?問題的根源,不在于企業不努力,也不在于監管不嚴格,而在于一個根本性的定位錯誤——把中藥飲片被當成了“藥品”,而它的本質,更接近“預制菜”。
本文將從筆者三十多年的從業實踐出發,系統梳理中藥飲片的本質屬性、監管錯位的具體表現、標準西藥化的深層矛盾,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套回歸中藥本質的改革建議。
第一部分:中藥飲片的本質——“預制菜”而非“藥品”
一、來源:絕大多數中藥材是農產品
中藥材的種植、采收,與小麥、水稻、蔬菜沒有本質的區別——依賴土壤、氣候、農時,受自然條件深刻影響。同一塊地、同一批種子,長出來的藥材,其大小、色澤、成分含量都可能相差懸殊。這種天然的均一性差,是中藥的根本屬性,不是質量問題。
二、加工:炮制方法與烹飪高度相似
中藥飲片的炮制方法,主要是凈選、洗潤、切制、炒制、蒸制、煮制、煅制等。這些方法與廚房里的洗菜、切菜、焯水、翻炒、燉煮如出一轍。即便如“九蒸九曬”這樣的復雜炮制,也不過是烹飪中“反復蒸曬”的工藝延伸。
反觀化學藥品,其生產過程涉及復雜的合成反應、精制提純、結晶干燥,需要嚴格的無菌控制、環境監測——與飲片炮制完全是兩個世界。
三、使用:不能直接服用,需煎煮成湯劑
中藥飲片除了極少數屬于直接口服飲片外,基本上都不是“即食”的。醫生開具處方后,需要對中藥飲片加水煎煮,取湯服用。
這與預制菜高度相似——預制菜也不是開袋即食,需要加熱烹飪,可以說,中藥飲片就是湯劑的“預制原料包”。從田間直到煎后服用的階段,中藥飲片與農作物的種植、收割及食用過程并無二致。
自古以來,我國不僅一直有藥食同源的說法,二者的加工及服用的要求亦并無區別。這與現代化學藥品、中成藥、生物制品的情況是明顯不同的。
四、結論:中藥飲片不應被等同于“藥品”
按照現行《藥品管理法》,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從功能上看,中藥飲片確實符合這一定義。
不過,雖然中藥飲片也規定了用法和用量,但這并不是患者可以直接單獨使用的用法和用量。
從上述中藥飲片的特點來看,將其直接定義為藥品,與化學藥品、中成藥、生物制品等“真正的藥品”置于同一套GMP框架下管理,必然導致“水土不服”。
中藥飲片需要一套與其“天然農作物、粗加工、湯劑原料”屬性相匹配的監管模式,而不是機械套用藥品的管理邏輯。
第二部分:定位錯亂導致的監管失當——以GMP為例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是保障藥品安全的核心制度。但其中大量條款,是針對化學藥品、中成藥、無菌制劑設計的,強行套用在中藥飲片上,曾產生了諸多極端的場景。
一、不切實際的硬件要求
GMP要求中藥飲片的所有生產活動必須在封閉的生產車間內進行,并對人流、物流走向、廠房結構、設備材質等作出了明確而細致的規定。對于化學藥品制劑或無菌制劑而言,這套硬件標準是防止污染、交叉污染的關鍵屏障,自然是合理的。
然而,將其原封不動地套用在中藥飲片的篩選、風選、凈選、清洗等粗加工環節上,則顯得格格不入。
在這些操作中,真實的污染方向往往是相反的——不是車間污染藥材,而是藥材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泥沙、粉塵、碎屑等污染車間。尤其是中藥飲片單批加工量常常達到數百公斤甚至數噸,如果強行將這些工序限制在密閉車間內,不僅會導致車間內粉塵彌漫、清潔成本劇增,還嚴重影響操作人員健康。
從生產實際來看,將這些粗加工環節置于室外通風場地進行風選、篩選,反而更加合理、高效,且不增加任何藥品安全風險。
然而,為了滿足GMP硬性合規要求,企業不得不先投資建設符合標準的封閉式車間。但在實際生產中,很多企業會選擇“兩條腿走路”:一部分自產時悄悄將粗加工移到室外;另一部分直接向供貨商采購已經挑選好、篩選好的“凈藥材”,省去自身車間的粗加工環節。
問題在于,這些供貨商大多是產地初加工點、個體戶或小型農業合作社,其加工場所根本不在GMP監管范圍內,也不受藥監部門的日常檢查。
于是出現了一個荒誕的局面:法規強制要求飲片企業在符合GMP的車間內完成所有工序,但企業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反而將最基礎的加工環節合法或變相地轉移到了監管盲區。
最終,不僅GMP的硬件要求沒有真正提升產品質量,反而催生了一條脫離監管的“體外加工”鏈條。
二、部分清潔驗證需要殘留物成分檢測
GMP要求生產設備需要清潔驗證。中藥飲片是固體物質,其藥用成分含量甚微,用量一般較大。設備生產結束經過清潔后,在目視無殘留物的情況下,再測量其殘留成分意義有多大?以一臺粉碎機為例,前一批粉碎的是三七,后一批粉碎的是川貝,在目視潔凈、無可見殘留物的情況下,理論上的“殘留成分”即便存在,服用后其影響也可以忽略不計。
然而GMP框架下,企業不得不對這些場景進行復雜的殘留物檢測與驗證。實際上,許多企業為了應付檢查,大多是編造驗證數據,制造一份“漂亮”的驗證報告——這套把戲,檢查員心知肚明,卻也不得不配合。
三、風險評估的形式化
風險管理是GMP引入的核心管理理念之一。在化學藥品生產中,風險評估確實起到了識別關鍵工藝參數、防范質量事故的作用。但在中藥飲片領域,這一工具常常被濫用或形式化,即把風險擴大化,在風險極低的場景中,挖空心思找風險。
以中藥飲片的變更管理為例,監管部門在檢查中反復強調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變更控制系統,避免“隱性變更”、評估流于形式。
然而實踐中,過度評估已成為普遍現象——比如將切藥機的刀片更換列為重大變更,需要開展全套工藝驗證;將包裝材料的供應商更換(材質不變、僅工廠變更)視為高風險事件,啟動復雜的風險評估流程。有企業反映,一年內因這類“小題大做”式的評估消耗的人力成本,遠超實際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
全國2000余家飲片生產企業,絕大多數都是中小規模,在這樣一個“生產工藝簡單、風險極低”的行業中投入巨大人力物力進行形式化的風險評估,無異于殺雞用牛刀。
更嚴重的是,當評估變成形式,企業就會“逆向選擇”——與其如實暴露問題,不如在記錄中“證明”一切都在可控范圍內,真實的風險反而被掩蓋了。
四、不需驗證的驗證
每臺設備都需要進行驗證,每種中藥飲片的生產工藝都需要驗證。對于篩選、切制等這類簡單的設備操作,產品的質量可以立即眼見,質量不合格,馬上可以停機檢查維修,本無需大批量的復雜驗證。正如切菜刀具,刀不快立即磨刀或換刀,何需進行批量試切?
但GMP框架下,企業不得不撰寫詳細的驗證方案、采集數據、分析報告。有企業調侃:“我們做一批山藥飲片,切制工藝的驗證文件比山藥還重。”
五、根本出路:基于風險的分級管理
早在2014年,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就發布過《中藥飲片GMP附錄》,試圖做一些差異化規定。但附錄仍過于簡略,沒有充分論及中藥飲片的特殊性,在檢查實務中仍不得不引用大量的通用條款。
更合理的做法是:對飲片生產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只將炮制風險高、可能產生毒性成分的少數品種(如某些毒性藥材的炮制)納入嚴格GMP管控,其他占絕大多數的普通飲片,參照“食品生產衛生規范”進行管理,對飲片的生產某些工序如對挑選、風選、篩選、清洗等操作放寬環境要求。
筆者建議:制定《中藥飲片加工良好實踐指南》,作為GMP的“簡縮本”,大幅降低硬件、風險評估、驗證等要求,聚焦于防止摻假、混批、污染、儲存等核心風險。
第三部分:標準西藥化——含量測定的迷思
一、天然產物不應被要求“均一”
化學藥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可以做到99%以上,批間差異小于1%。但中藥材的有效成分,受產地、采收期、儲存條件影響,批間差異可能高達數倍甚至數十倍。要求所有飲片的某個成分“不得低于XX%”,本質上是無視自然規律。
以黃芪甲苷為例,不同產地的黃芪,含量可從0.02%到0.2%不等。藥典規定不得少于0.04%。于是,含量低于0.04%的黃芪就變成了“劣藥”。
更匪夷所思的是,中藥飲片性狀鑒別中的大小、長短、厚薄等本是定性的描述,卻屢屢作為將藥品判為劣藥的定量指標。強行劃一條及格線,導致大量藥材被廢棄或用于非法添加。
二、酒黃精的尷尬:越傳統越“不合格”
2020版《中國藥典》規定酒黃精中多糖不得低于4.0%。但真正的“九蒸九曬”工藝,原料多糖含量即便達10%,經反復蒸曬后也會降至2.0%至3.0%,企業因此陷入“合規即不合格”的困境。
為了達標,企業只能減少蒸制次數,生產出“半生不熟”的黃精。直到2025版藥典,這一項才被刪除——行業花了五年時間,為一個違背炮制原理的標準付出了巨大代價。
類似案例還有很多:川貝母的含量測定被取消、三七允許銷售個子……這些調整說明藥典委也意識到了問題,但仍屬于修修補補,且仍有大量不合理指標存在。
三、“只設下限”的悖論
從監管設計的初衷來看,含量測定標準設立下限,是為了“保基本”——確保中藥材具備起碼的有效成分水平。然而,這一看似合理的設置,在實際運行中卻導致了一系列始料未及的負面后果。
目前,絕大多數中藥含量測定項只規定下限,不設上限(只有毒性藥材才會規定上下限)。
有學者尖銳指出,“現代中藥”規定的化學成分含量標準只有下限沒有上限,其隱含邏輯是“成分含量越高質量越好”,這本身就是一個專業知識的嚴重錯誤——從藥效學角度而言,化學成分含量與生物效應之間并非簡單的線性正相關,含量過高不僅不代表藥效更強,反而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副作用或毒性風險。
在這一制度安排下,企業面臨的不是“怎樣把藥材做好”的問題,而是“怎樣讓檢測數據達標”的問題。為此,企業傾向于選擇含量最高的產地、盡可能提早采收以保持高含量,甚至出現性狀已明顯偏離傳統標準卻在化學成分上順利過關的荒誕局面,導致傳統“道地性”評價體系被逐步架空。
當標準與療效脫節,再嚴格的檢測也只能制造“紙面上的合格”,而無法保障“舌尖上的有效”。這迫切需要我們重新審視含量測定在中藥標準體系中的定位——它應該是輔助手段,而非唯一裁判。
四、農殘、重金屬危害的擴大化
2025年版《中國藥典》將禁用農藥從33種增加到47種,對52個植物類品種統一設定了鉛、鎘、砷、汞、銅的重金屬限量標準。新規還首次收載枸杞子、菊花等14個大宗品種使用農藥的限量標準,共計64個限量標準。
問題在于:這些標準設置的依據是什么?毒理學原理告訴我們,“只有劑量決定一件事物是否為毒藥”——離開劑量談毒性,不嚴謹。我們不妨與食品標準做個對比:同樣是口服攝入,藥材中的鉛限度5mg/kg與茶葉中的鉛限量一致,其攝入的總量遠低于食品;以砷為例,中藥材的限量2mg/kg確實比蔬菜及肉制品的0.5mg/kg高,但中藥材日常服用的總量遠小于食物。
更何況中藥材是煎湯后服用,多數重金屬并不溶于水,真正進入人體的劑量微乎其微。將這些本可忽略的食品級風險上升為藥品級高壓紅線,無疑是以“最嚴格”的標準,替代了“最嚴謹”的標準,制造了不必要的行業負擔。
五、質量標準應“保基本”而非“求高精”
正如筆者在已發表文章中所提出的,應該建立多層級質量標準體系:
法定標準(藥典、炮制規范):法定標準既然是最低的藥品標準要求,就應只收載真偽鑒別,以及水分、雜質、外觀質量變異等少數指標,只需守住安全和真偽的底線。
行業/團體標準:收載優劣分級的指標,通過傳統性狀、含量分區劃分等級。實現優質優價。
企業標準:企業以最新的研究成果,自定更高的質量要求,用于品牌建設。
不同的標準,最終反映的是不同的市場需求,應把這個選擇權留給消費者。
同時,應當給予企業檢驗選擇權:在能夠通過性狀鑒別確定真偽的前提下,不應強制要求進行顯微、薄層等所有鑒別項目的全檢。這既節約資源,也避免過度檢驗。
第四部分:其他監管誤區的盤點與更新
一、“省標飲片跨省銷售”——已解決,但教訓深刻
曾幾何時,各省炮制規范的差異導致省標飲片不被外省認可。一家企業生產的“省標”飲片,只能在省內銷售,出省即被認定為“未按標準生產”。這一荒唐規定,直到國家藥監局專門發函明確允許跨省銷售才得以糾正。
這個案例說明:地域分割與中藥全國流通的矛盾,本不應存在。
二、“保質期”一刀切——已實施,但矛盾未消
2025年8月起,所有中藥飲片必須標注保質期。這一政策罔顧這一事實:保質期是對一定期間質量的保證,在批次間質量不均一、質量不恒定的情況下,保質期如同空中樓閣。且在具體執行中,不同品種間也存在大量的特殊性:
傳統認為“越陳越佳”的陳皮,也被強制標注了保質期。有企業的陳皮標注“保質期至2029年”,但《本經》早有“皆欲得陳舊者”之說,民間“百年陳皮勝黃金”的說法更說明其陳化價值。
石膏、龍骨等礦物藥幾乎不發生有機分解,標注保質期原本毫無意義,此類飲片在不受潮變質的情況下可保存幾十年甚至更久。
在上述強制要求下,企業雖然都標注了保質期,但大多只是參考同類品種籠統填寫,少數企業基于穩定性試驗確定數據,最終保質期標注流于形式。如此,與其要求企業標注保質期,倒不如加強中藥飲片貯存條件的監管和外觀質量的檢查。
三、“委托加工”禁令——仍須突破
目前,中藥飲片原則上不允許委托生產,嚴禁外購飲片分包裝。但現實是,全品種生產模式下,大多數企業難以全部自產所有品種。于是,“批記錄造假”成了行業公開的秘密——企業外購飲片,換上自己的包裝,編造生產記錄。
出路:允許飲片企業經GSP認證后經銷其他企業生產的飲片,實行GMP/GSP二元管理。企業可根據自身能力,選擇只生產特色品種,或兼營流通,或轉為專營流通企業。變堵為疏,才是治本之策。
四、“產地加工”限制——正在破冰但力度不足
近年來,國家陸續放開部分品種的“趁鮮切制”產地加工,多個省份出臺了試點政策,但步子仍太小,且互不協同。
建議:采取負面清單的方式,只規定禁止產地加工的品種,其余品種全面放開,藥廠可直接采購后只做深加工、精制產品。同時,對產地加工企業制定一套簡化的“產地加工規范”,而非參照目前中藥飲片的GMP要求。
五、“檢驗全檢”壓力——急需松綁
如前所述,一個品種十多項檢驗,企業有數百個品種,每年上萬批次的檢驗任務,形成巨大的檢驗成本。特別是一些鑒別項目,一種方法即可判定真偽,卻要重復做多種。
2025年《中藥生產監督管理專門規定》已經釋放了積極信號:明確可以通過風險評估,研究建立適宜的質量控制方法,有條件引用中藥材部分項目檢驗結果進行成品質量評價。這表明監管部門已經意識到問題并開始松綁。
筆者建議: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在能夠確保質量可控的前提下,企業可選用一種或多種鑒別方法達到判定真偽的目的,不必機械地強制全檢。
——以上盤點了當前監管中的主要誤區。這些問題的疊加,已經使中藥飲片行業承受了巨大壓力。而要走出困境,必須從根源上重新定位、系統改革。以下提出破局之道。——
第五部分:破局之道——回歸中藥本質的系統建議
一、重新定位:承認中藥飲片的“預制菜”屬性
國家應組織專題研討,明確中藥飲片的全新定位:它既不是化學藥品,也不是普通食品,而是一種具有藥用功能的、經粗加工的天然原料。在此基礎上,梳理所有相關監管政策,凡是不適宜的,予以修訂或豁免。
二、修訂GMP:制定《中藥飲片加工良好實踐指南》
取消或大幅放寬:風險評估、質量回顧、穩定性考察、清潔驗證、工藝驗證等要求。
保留并強化:細化防止混淆與交叉污染、追溯體系、人員衛生、儲存條件等核心要求
分級管理:僅對毒性藥材、直接口服飲片、炮制工藝復雜的少數品種和重點工序實行相對嚴格的GMP要求。
三、重構標準:建立多層級質量標準體系
嚴格按照“法定標準保基本、團體標準優質優價、企業標準樹品牌”的原則,重新劃分藥典收載內容:
藥典只收載:基原、性狀、薄層(或其它有效的鑒別方法)、水分、灰分、外觀質量變異等質量要求。事實上,藥典應該在鑒別要點、高清原植物圖片、飲片圖片上下功夫,而不是一味集當代檢測技術之大成。
刪除:過多的含量指標、安全性指標。
允許:企業采用團體標準或者自建標準進行等級劃分,并在標簽上明示采用的標準,實現優質優價。
四、改革模式:GMP/GSP二元管理與產地加工
允許飲片企業經銷外購飲片(需取得GSP資質),企業可自行選擇“純生產”、“生產+流通”、“純流通”三種模式。
全面放開趁鮮切制,制定趁鮮加工產品負面清單和《中藥材產地加工技術規范》,產地加工企業經備案即可生產,產品可直接作為飲片銷售或進入藥廠精制。
嚴打掛靠走票,但允許合法合規的飲片流通,堵住分散的“黑作坊”,引導其轉為合法產地加工點。
五、給予檢驗選擇權:基于風險評估
藥典及國家局應發文明確:企業在確保質量可控的前提下,可選用一種或多種鑒別方法達到判定真偽的目的,不必強制全檢。建立共享檢驗數據庫,通過歷史數據評估風險,減少不必要的重復檢驗。
結語:中藥需要中藥的管法
良好的監管應是根據監管對象的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使行業真正的風險可控,激發活力,而不是進行簡單的控制和約束。當一個行業的一整套制度讓大多數從業者疲于造假、讓合格的藥材被廢棄、讓傳統炮制被標準扭曲時,我們就有理由懷疑:是“藥”錯了,還是“管”錯了?
筆者在行業三十年,見證了GMP從無到有、藥典從薄到厚、監管從不嚴到極嚴。但中藥飲片的質量問題,并沒有因為這些“西藥化”的強化管理而根本好轉。根本原因在于:我們一直在用管理化學藥的思維管理天然產物,用工廠化的邏輯理解傳統炮制。
中藥飲片就是農產品的深加工,是湯劑的“預制菜”。它不需要預設風險,不需要為了驗證而驗證,做不到百分之百的含量均一。它需要的是:真,不假;凈,不雜;外觀,未異變,炮制到位,臨床有效。
放下西藥的尺子,中藥才能量出自己的身長。
行動倡議:
1、行業同仁:轉發本文,引發更廣泛的討論。讓監管者聽到來自一線的真實聲音。
2、行業協會:組織專題研討會,形成修法修標建議,向國家藥典委、國家藥監局正式提交。
3、監管部門:認真評估中藥飲片定位,啟動《中藥飲片GMP附錄》的全面修訂,推動多層級質量標準體系的建立。
4、科研機構:開展中藥飲片“臨床療效與質量標準相關性”研究,為科學制定分級標準提供依據。
中藥的明天,不在照搬西藥,而在回歸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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