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中成藥的小伙伴們注意了!
5 月 19 日,全國中成藥聯合采購辦公室發布了《全國中成藥聯盟采購公告(第2號)》,表示在國家醫保局的指導下,現發布《全國中成藥采購聯盟集中采購文件(ZCYLM-2023-1)》,請符合要求的企業申報參與。
采購目錄之前一樣,附后。
據此前《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做好2023年醫藥集中采購和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今年除了國采之外,還將重點指導三大省際聯盟帶量采購,其中之一就是——湖北牽頭擴大中成藥省際聯盟采購品種和區域范圍。
《采購文件》說明,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在優先使用本次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的基礎上,剩余用量可按各聯盟地區藥品集中采購管理有關規定,適量采購價格適宜的其他藥品。
采購周期內,未中選產品和未有中選企業的采購組藥品均納入聯盟地區監控管理。醫療機構采購未中選產品不得超過同采購組實際采購量的10%;確需使用未有中選企業的采購組藥品,須向醫保部門提出采購需求并說明情況,實際采購量不得超過采購需求量的50%,具體辦法由聯盟地區在執行文件中規定。
協議采購量分配準則
一、醫藥機構填報采購需求的產品若在中選范圍,按照以下規則分配采購量:
醫藥機構填報采購需求若為直接擬中選企業的產品,同競價單元內降幅最高(以入圍報價降幅計算,下同)的中選產品按100%采購需求量分配給對應的醫藥機構;其他中選產品按90%采購需求量分配給對應的醫藥機構。
醫藥機構填報采購需求若為議價擬中選企業的產品,按70%采購需求量分配給對應的醫藥機構。
醫藥機構填報采購需求若為本采購文件“14.5.1”或“14.5.2”增補擬中選企業的產品,按60%采購需求量分配給對應的醫藥機構;若為“14.5.3”增補擬中選企業的產品,按50%采購需求量分配給對應的醫藥機構。
二、醫藥機構填報采購需求但未在中選范圍、未經企業申報、填報產能為“0”的產品90%采購需求量,以及按照17.1 分配規則的議價擬中選企業和增補擬中選企業90%采購需求量范圍內未分配的作為待分配量,由醫藥機構依照如下順序分配。鼓勵醫藥機構優先選擇質優價宜、臨床認可度高的中選產品。
將40%的待分配量分配給同采購組內代表品報價日均費用最低或降幅最高的中選企業。
(1)若同采購組內代表品報價日均費用最低的和降幅最高的為同一中選企業,上述40%的待分配量全部分配給該中選企業。
(2)若同采購組內代表品報價日均費用最低的和降幅最高的非同一中選企業,上述40%的待分配量分別按照6:4 的比例分配。24%的待分配量分配給同采購組內代表品報價日均費用最低的中選企業,16%的待分配量分配給同采購組內降幅最高的中選企業。
剩余待分配量由醫藥機構從中選企業“供應清單”中自主選擇。
若待分配量因產品間劑型、規格差異不能直接換算為協議采購量的,由聯合采購辦公室商聯盟地區省級醫保部門后確定換算方法。
為確保供應,當醫藥機構選量達到每個中選產品最大產能時,不再開放醫藥機構選擇該產品,醫藥機構可繼續選擇其他中選產品。
全國中成藥集采回顧
3 月 23 日,全國中成藥聯合采購辦公室召開企業溝通會,征求相關企業關于中成藥聯盟采購規則的意見建議。
3 月 27 日,全國中成藥聯合采購辦公室發布了《全國中成藥采購聯盟集中采購文件(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要求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 17 時前,將意見建議發至聯合采購辦公室。
去年 9 月 9 日,全國中成藥聯合采購辦公室發布《全國中成藥聯盟采購公告 (2022年第1號)》,表示在國家醫療保障局指導下,代表聯盟地區相關醫藥機構開展中成藥及相關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由湖北省醫療保障局承擔聯合采購辦公室日常工作并負責具體實施。
聯盟地區包括湖北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這陣容就相當于“國采”了,從采購目錄來看,共有 16 個采購組,42 個藥品,具體如下:


同月 20 日,全國中成藥聯合采購辦公室通知組織各聯盟地區進行本次中成藥聯盟采購品種范圍相關采購數據的填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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