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17 日,《醫療機構國家組織集中采購藥品管理中國專家共識》(以下簡稱《中國專家共識》)全國發布會在北京舉行。

據新華網報道,國家醫保局、中國藥師協會相關領導,攜手百余位國內知名藥學專家,共同見證《醫療機構國家組織集中采購藥品管理中國專家共識》的正式發布,助力我國集采藥品臨床實踐應用,實現各醫療機構集采藥品標準化、同質化、精準化管理。
現場,藥師協會會長,醫保局,牽頭單位專家代表共同啟動了《醫療機構國家組織集中采購藥品管理中國專家共識》。
據悉,《中國專家共識》自立項以來歷時一年余,匯集 329 家醫院,578 位專家學者的專業建議,針對國家集采藥品采購、用量分配、合理使用、不良反應監測、政策宣傳等方面,結合各醫療機構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形成了中國特色的集采藥品管理指導性文件。為保障臨床合理使用國家集采藥物提供個體化、精準化管理措施與指導意見,助力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
這份全國版的《醫療機構國家組織集中采購藥品管理中國專家共識》發起于去年 6 月,由中國藥師協會發起并聯合全國多家大三甲醫院作為共同牽頭單位,組織書百位專家編寫,去年 7 月份,中國藥師協會發布了《征求意見稿》版本。
主要內容再次轉載如下:
藥學、臨床科室主要職責
藥學科室主要職責
科學測算與上報本醫療機構國家集采藥品采購需求量相關數據,與中選藥品配送企業簽訂采購協議,做好藥品采購與供應保障;
動態監測國家集采藥品和可替代藥品的用量、藥品質量與不良事件/反應發生狀況,對用量異常增長藥品和不良事件/反應的數據進行及時分析反饋,并落實處方審核和點評工作;
參考國家集采藥品的臨床綜合評價結果,提出優化本醫療機構藥品目錄建議;
匯總國家集采藥品采購供應保障和臨床應用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上級醫保部門,并做好集采藥品供應不及時的替代方案,保障臨床診療需求;
配合醫務與宣傳部門做好醫務人員與患者的國家集采藥品政策宣傳工作。
臨床科室主要職責
配合醫務部門組織科室醫務人員按期參加國家集采藥品政策培訓;
配合藥學部門科學測算本醫療機構國家集采藥品采購量相關數據,做好本科室國家集采藥品合同分配量的二次分配與完成進度監測,并配合相關部門落實科室相關人員獎懲;
在中選產品科室分配量按期完成的同時,充分考慮患者病情治療需要,滿足患者個性化治療需求,并對換用國家集采藥品患者做好臨床風險評估和應急預案;
做好國家集采藥品質量與不良事件/反應監測與上報工作,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及時處理國家集采藥品使用相關的投訴和糾紛。
新批次國采藥品如何報量?
由藥學部門根據上一年度新批次相關藥品歷史采購量,按照醫保部門文件要求的比例范圍測算采購需求量,同時需結合各種影響藥品用量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對擬上報的采購需求量進行適當調整,測算結果須征求主要使用臨床科室意見,并經本醫療機構國家集采藥品管理工作組會議審議或備案后填報。
如醫療機構存在采購需求量與歷史年度采購量相比增幅或降幅超過上級醫保部門文件規定范圍的情況,應綜合臨床實際需求與影響因素提交說明。
新批次國家集采藥品采購需求量測算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集采藥品政策具體要求;
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對患者就診與藥品使用的影響;
藥品臨床應用是否有臨床診療指南、臨床路徑等循證醫學證據的更新;
藥品是否為國家基本藥物、重點監控藥品、存在限定支付范圍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特殊人群(如腫瘤患者、組織或器官移植患者、精神疾病患者、兒科患者及急危重癥患者等)使用藥品或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如抗微生物藥物、抗腫瘤藥物及質子泵抑制劑等);
藥品是否屬于醫療機構新引進品種、已從醫療機構處方集/藥品目錄淘汰品種及臨時采購品種;
本醫療機構可替代藥品種類與用量情況,尤其關注原研藥、參比制劑與仿制藥的使用比例;
抗微生物藥物的報量需結合國家、所在地區及醫療機構發布的細菌耐藥情況、相關感染患者數量變化趨勢;
本醫療機構既往采購與使用國家集采相關藥品合理性、規范性情況;
本醫療機構就診患者的疾病譜構成、相關臨床學科的診療范圍與技術能力提升、臨床科室新增或減少以及新院區擴建等客觀情況。
科室如何分量?
在合同用量的科學分配方面,分配原則與流程可參考以下幾個方面:
醫療機構國家集采藥品合同用量完成可實行臨床科室與醫師兩級責任制,臨床科室負責人為完成本科室中選藥品分配目標用量的第一責任人。
醫療機構可根據各臨床科室在協議周期上一年度國家集采相關藥品的使用量以及該科室就診患者使用同類藥品的需求等具體情況,結合醫療機構中選藥品合同用量,科學測算協議期內每個中選品種的臨床科室與醫療組/醫師目標用量。每個協議周期內中選品種的目標用量可按10-11個月平均分配為月目標用量,也可結合當地常見疾病發病的高發季節與患者就診習慣等因素進行適當調整。
臨床科室負責人可根據醫師崗位設置與在崗狀態的變化對醫師目標用量進行調整,但協議期內科室總目標用量不變。
對既往用藥記錄中非專科診療范圍的偶然用藥情形,一般不納入該臨床科室目標用量,可按實際情況酌情處理。如將醫療機構合同用量主要分配給用量占醫療機構總用量80%及以上的臨床科室,其余臨床科室少分配或不分配用量,同時限制無合同用量指標的科室非中選藥品處方權限。
在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如醫保支付政策調整、臨床指南變化、醫療機構科室設置調整等,均可對分配用量進行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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