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違反刑法,1人被罰150萬元!
2020年6月,當地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一家食雜店販賣假藥“咳喘散”,后經查,上述咳喘散被認定為藥品,但未達到刑事起訴標準。當地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藥品(咳喘散)的行為予以立案。
據悉,當事人自2019年9月份起購進咳喘散共140袋,其中80袋自用,60袋通過微信銷售。當事人銷售上述藥品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合法手續,上述藥品也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44萬元,并處罰款150萬元,罰沒款共計151.44萬元。
除此之外,在公布的案例中,有3人行為均違反《刑法》,涉嫌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
今年3月15日 ,廈門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其通過微信向網名為“莆田蜂蜜燕窩蟲草滋補品干貨鋪”的人購買了“痛風酒”(價格480元)、“咳喘散”(價格200元)、“濃縮壯陽丸”(價格200元)等3種藥品,收到藥后,發現以上3種藥品外包裝上都沒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懷疑是假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產品外包裝上標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文字內容。鑒定后,監管部門在咳喘散中檢出氯苯那敏、溴已新成分,在“濃縮壯陽丸”中檢出西地那非成分,“痛風酒”檢出保泰松成分。
該微信號注冊登記者銷售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的藥品的行為違反《刑法》,涉嫌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
此外,銷售“三無”養生酒也會涉嫌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2022年4月,接群眾舉報,蔡某等人從網上購買白酒、中藥材等原料生產藥酒“養生酒(保健型)”,在網上(微信朋友圈)宣傳該產品具有治療痛風功能并對外銷售。
經調查,該產品未標示生產日期、批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也未標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注冊證。產品外包裝及說明書中了標示適應癥、主要成份、用法用量等內容。經研判,涉案產品符合《藥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藥品定義,應依法定性為藥品。經檢驗,在該產品中檢出吡羅昔康、保泰松兩種化學藥。
最終判定,蔡某等人在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養生酒(保健型)”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的規定,且檢出化學藥成分吡羅昔康和保泰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刑法》,涉嫌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
可能涉及哪些違規?
梳理發現,上述案例當事人觸犯的法律有《刑法》的妨害藥品管理罪、《藥品管理法》的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藥品罪等,而違法事實的判定和實施又會涉及《行政處罰法》的相關原則,如行政處罰公開公正原則、處罰與教育結合原則等。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妨害藥品管理罪,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藥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
根據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于“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等情形,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另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此類案件帶給藥店的啟示
近年來,許多藥店致力于打造私域流量,公眾號、朋友圈成為流量運營陣地。但需注意,在公眾號、朋友圈發賣藥相關廣告也有可能違法,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等。
2019年12月13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議通過《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第三條規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廣告主應當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發布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今年8月,濟南市通報了近期檢查中發現的涉醫藥的單位違規行為,其中,某醫療保健品公司未經審查發布廣告。該行為違反《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最終監管部門執行罰款1300元。
這些年以來,為了守護藥品安全,醫藥行業監管不斷加嚴。近日剛剛出臺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也為處方藥等相關藥品的線上銷售劃定了紅線,裁定了范圍,這也在提醒著行業,無論是線下經營還是網上售藥,合規經營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否則很可能會在“坑”里栽跟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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