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處方藥該不該放開一直以來都備受業內的關注,有人認為放開后方便患者網上買到藥,也有人擔心網上銷售處方藥的真實性......2019年,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出臺,不再將處方藥列入網絡禁售名單,釋放出網售處方藥放開的信號。不過,網售處方藥也在列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所以,網售處方藥放開后到底該如何執行成了一大新問題。而今,網售處方藥新規終于出爐了!
9月1日,國家藥監局發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規范藥品網絡銷售和藥品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活動,保障公眾用藥安全,該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針對網售處方藥部分出臺了一些細化規則,將規范網售處方藥行為,同時為行業提供了落地執行標準。
例如,對于個人網上買處方藥的,辦法“第九條”要求應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實行實名制。同時,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第三方平臺承接電子處方的,應當對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的情況進行核實,并簽訂協議。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展示的藥品相關信息也有規定,需要保證真實、準確、合法。辦法“第十三條”要求,從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在每個藥品展示頁面下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風險警示信息,并經消費者確認知情。
另外,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
向個人銷售藥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出具銷售憑證。銷售處方藥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還應當保存處方、在線藥學服務等記錄。
辦法對違規違法行為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如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即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未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或未按規定處方審核調配,第三方平臺未核實電子處方簽訂協議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再比如,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未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區分展示,并未在相關網頁上顯著標示處方藥、非處方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業內認為,在新規之下,需要先有處方后買藥,原來線上的繞過監管的漏洞被堵住了,而且嚴格規范下的電商平臺會更加重視處方真實性的審核,對外來處方更加謹慎,有利于推動醫藥電商行業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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