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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化學藥品掛網實施方案》(冀醫采[2020]5號)規定,現將申報價格不高于同組最低價格化學藥品進行公布并掛網。
企業在外省出現掛網價低于我省掛網價的,應于30日內提出價格調整申請。如掛網藥品價格高于全國最低掛網價的,一經查實,取消該藥品在我省掛網資格。

河北省醫用藥品器械集中采購中心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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