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國家衛健委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發布《關于印發國家短缺藥品清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辦法共計14條。
隨著短缺藥品供應保障體系逐步建立健全,我國藥品短缺矛盾有所緩解,大范圍、長期性短缺情況較少,主要是暫時性、局部性短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47號)要求,國家實行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為加強國家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建立健全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做好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工作,為國家短缺藥品清單和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的制定、發布、調整奠定基礎,國家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會商聯動機制(以下簡稱國家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各成員單位組織開展國家短缺藥品清單管理辦法制定工作。
本辦法共十四條:第一至四條明確了制定依據,短缺藥品、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的定義,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和制定主體;第五至九條明確了國家短缺藥品清單和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的制定原則和程序,包括形成基礎清單、專家論證、組織復核、審核發布等重點環節;第十條明確了國家短缺藥品清單的調出原則;第十一條明確了納入短缺藥品清單和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藥品的采購政策和價格監管政策;第十二條至十四條為相關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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