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藥采發文,聯動東三省最低價,涉及所有藥企、藥商。
▍藥企、藥商不響應《方案》,后果自負
4月23日,吉林藥品集采辦發布《吉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分類限價掛網采購實施方案》(以下稱《方案》)。這個方案發布后,吉林藥品集采辦職能由吉林衛健委正式移交省醫保局。

《方案》實施范圍為吉林全省公立醫療機構,包括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及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鼓勵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參加藥品集中采購。
采購周期原則上不低于一年。在采購周期內,對掛網品種的價格實行動態管理。
《方案》強調,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認真閱讀方案中所有的事項、條款和規則,并對實施方案做出實質性響應。如未按要求響應本方案的,相關后果自行承擔。
▍醫聯體內目錄統一
目錄制定以吉林省2013年度藥品集中采購中標目錄為基礎,優先選擇基本藥物、醫保(新農合)、價格較低的藥品,優先選擇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
充分發揮醫聯體、專科聯盟作用,鼓勵醫聯體、專科聯盟由醫聯體牽頭單位為組織領導單位,在醫聯體、專科聯盟內可試行目錄統一、價格統一。
▍聯動東三省最低價,不能比現在價格高
《方案》表示,按照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規格、同生產企業制定限價。
按照價格聯動原則,將采集到的黑龍江省、遼寧省及吉林省最近一次的省級中標價格由低到高排序,取黑龍江和遼寧省的平均價與吉林中標價相比較,低值的作為限價,限價原則上不高于吉林省醫療機構現行采購價。
▍可不采集廣東、福建重慶價格
吉林表示,企業在通過平臺上報產品信息的時候,需將2014年8月15日以后全國省級最低成交價格同時上報,一個產品在一個省份中有多個執行價格的,填報最低的一個價格作為該省的交易執行價格,沒有價格來源的自行填報擬采購價。
可不采集福建、廣東、重慶和部隊的價格。
《方案》同時告誡相關投標企業,在價格公示期間如果產生異議,必須對異議內容進行澄清,如無法澄清的,取消參與資格,不得繼續參加本次掛網采購工作。
情節嚴重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禁止該企業2年內參加吉林省其他藥品公開招標和掛網采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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