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經濟大潮中,醫療機構要生存,醫生要養家糊口,醫患關系緊張,保護性醫療、過度醫療也反映著醫生的無奈。但無論如何,都不能違反“不傷害原則”。不能違反診療常規、治療原則去實施治療方案,不能延誤病情,甚至加重病情。作者:劉嚴 梁雨
來源:“醫脈通”微信號(ID:medlive)
當年魏則西事件轟動一時,“莆田系”被媒體起底。而近期轟轟烈烈的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新聞,也被媒體發現背后的投資人包括“莆田系”。
本周分享一個很常見的案例,一個關于“莆田系”醫院的案例。
案件回顧
蔣某,男,30歲,因“尿頻、尿急、陰莖疼痛半年”到北京某中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前列腺炎”,細菌培養為溶血性葡萄球菌感染,給予高能聚焦超聲治療。在治療過程中,醫方告知其醫療風險:根據患者所患疾病,并根據患者目前的病理特征,需要且適應做高能聚焦超聲治療。
盡管采用此治療方法具有一定的臨床優勢,但與其他的治療方法一樣,有一定相應的治療風險:(1)療效不盡完美;(2)對有些特殊致病菌感染,可能使病灶不完全溶解,留下殘留病灶的可能;(3)意外情況:如心腦血管疾病的突然發生,有可能出現意外;(4)皮膚或入射通道組織損傷、疼痛或不適感;(5)治療后必須頂起隨訪,頂起治療及中藥調理。并對治療中、治療后可能出現的情況,以及特殊情況進行了告知,還交代了治療中和治療后的注意事項。
患者支付醫藥費共計3.79萬元。患者治療后認為病情不但未能好轉,反而惡化,身心受到嚴重損害。遂訴至法院要求院方賠償醫療費2.5萬元,身體損害50萬元,交通費2000元,營養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訴訟中,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此案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書認定醫方采用“高能聚焦超聲治療儀+中藥+硫酸頭孢匹羅導入治療”2月余,患者當時病癥不適用于該項治療,醫方存在過錯。造成患者治療無效的后果,醫方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負有主要責任。對于患者治療后病情加重的陳述,鑒定專家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醫方的治療導致原有病情“惡化”。為此,患者向鑒定中心支付鑒定費1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醫方采用的治療方案不符合常規,原告病情不適用此診療方案。故醫方所實施的診療行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選擇權,采取不當的診療方案,患者因此付出高額的醫療費用,卻無法達到治愈或好轉的效果的后果。判決醫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患者醫療費2.5萬元、交通費1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鑒定費1.2萬元。案件受理費5610元,由患者承擔5000元,醫方承擔610元。
患者不服一審判決申請上訴,認為醫方所實施的“高能超導醫療技術”沒有在衛生局備案,在診療過程中嚴重違反了衛生管理法規,延誤治療,造成自己身體損害。并且認為賠償醫藥費較低,精神損害撫慰金較低,還應賠償誤工費。
二審法院指出在本案鑒定過程中已經指出該診療技術不需要進行備案,患者上訴提到醫方的人員資質問題,醫方已經提供了相關醫師的職業資質。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依據患者的申請,法院酌定,無明顯不妥,因此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1220元由患者負擔。
超適應證使用儀器治療構成過錯
雖然對于前列腺炎的治療不甚了解,但卻從沒有聽說過“高能聚焦超聲治療前列腺炎”的方案。曾經有朋友拜托自己詢問前列腺炎的治療方法,記得泌尿科醫生給出了較長療程敏感抗生素抗炎的建議,還有一些注意事項。
筆者參閱指南,發現急性前列腺炎治療方案主要是應用抗生素。而慢性前列腺炎最常用的三種藥物是抗生素、α-受體阻滯劑和非甾體抗炎鎮痛藥,其他療法包括前列腺按摩、生物反饋治療、熱療、前列腺注射治療/經尿道前列腺灌注治療、手術治療。搜索高能聚焦超聲治療,很少有關于用于前列腺疾病的文獻,僅有少數用于治療良性前列腺增生的初步研究。
搜索本案涉及的醫方,曾有媒體指出屬于“莆田系”,也有網上帖子指出醫方為賺取醫療費,蒙騙患者。不管被告醫院的性質如何,可以看出本案中醫方為了獲得高昂的治療費收入違反診療常規、治療原則,選擇采用治療儀治療,而未能選擇敏感抗生素規范抗炎治療,存在明顯的過錯。
醫院開展新技術、新項目需要符合準入制度
為了保障患者診療安全,今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更新了《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其中包括新技術和新項目準入制度,對醫療機構開展的醫療技術或診療方法實施管理。
這里提到的新技術和新項目,并非是獨創、獨家引進、最新的技術或診療項目,而是本醫療機構首次開展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或診療方法。制度要求醫療機構要對擬開展的新技術和新項目進行先期論證、審批、審核,并加強質控、評估療效。質控工作就包括新技術和新項目的開展應該符合適應證,不違反禁忌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并且新技術和新項目安全、有效,定期進行動態評估。
為了避免新技術、新項目應用存在過錯,導致后續的賠償,醫療機構應該根據國家衛健委的相關要求,加強對臨床開展診療技術和項目的管理。避免因為盲目追求經濟利益而濫用診療技術,延誤患者病情。
順便提一句,有些診療項目需要到衛健委進行審批備案,比如醫療美容項目、高難度手術、介入治療等。如果沒有進行備案就開展治療項目,也會被視為沒有診療資質而超范圍開展診療項目,可視為過錯。
在實施一些療效尚不肯定、復雜高難或者處在臨床試驗過程中的治療方案,也應不違反診療常規,嚴格掌握適應證和禁忌證,并且需要在充分告知獲得知情同意后實施。甚至部分治療病例需要根據相關規定,提交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批,或提交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希波克拉底誓言說,“我愿在我的判斷力所及的范圍內,盡我的能力,遵守為病人謀利益的道德原則。為他們謀幸福是我唯一的目的。”作為每個醫者從業的第一課,2400年來,希波克拉底誓言作為醫業道德倡議書,世代傳遞醫學最根本的原則——不傷害,DO NO HARM !知之非難,行之不易。一個醫者的“不傷害”,需要超強專業能力與責任意識貫穿整個職業生涯的完美結合。
在經濟大潮中,醫療機構要生存,醫生要養家糊口,醫患關系緊張,保護性醫療、過度醫療也反映著醫生的無奈。但無論如何,都不能違反“不傷害原則”。不能違反診療常規、治療原則去實施治療方案,不能延誤病情,甚至加重病情。
“DO NO HARM”是醫學的基本原則,也是臨床醫生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醫生要有自己的職業操守,維護行業形象。嚴格遵循“不傷害原則”,不但可以保證患者的利益,也能保證醫生減少過錯,醫院減少賠償。
還是那句話——行醫難,且行且珍惜。(原標題:莆田系醫院的那些事兒:濫用“新型治療方法”后…… | 醫眼看法)
附:2018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新技術和新項目準入制度》
(一)定義
指為保障患者安全,對于本醫療機構首次開展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或診療方法實施論證、審核、質控、評估全流程規范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醫療機構擬開展的新技術和新項目應當為安全、有效、經濟、適宜、能夠進行臨床應用的技術和項目。
2.醫療機構應當明確本機構醫療技術和診療項目臨床應用清單并定期更新。
3.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新技術和新項目審批流程,所有新技術和新項目必須經過本機構相關技術管理委員會和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后,方可開展臨床應用。
4.新技術和新項目臨床應用前,要充分論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或技術風險,并制定相應預案。
5.醫療機構應當明確開展新技術和新項目臨床應用的專業人員范圍,并加強新技術和新項目質量控制工作。
6.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新技術和新項目臨床應用動態評估制度,對新技術和新項目實施全程追蹤管理和動態評估。
7.醫療機構開展臨床研究的新技術和新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文案例來自于: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一審判決: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831311404&n=1
二審判決: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843582662&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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