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發公告,醫院不許生產中藥配方顆粒。
▍中藥配方顆粒,不允許備案
2月12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關于對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號)》,對醫療機構配置傳統中藥制劑備案,做了規定。
總局表示,醫療機構所備案的傳統中藥制劑應與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所載明的診療范圍一致。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不得作為醫療機構制劑申報的情形;與市場上已有供應品種相同處方的不同劑型品種;中藥配方顆粒;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劑,不得備案。
▍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總局要求,傳統中藥制劑備案中的內控制劑標準、處方、輔料、工藝參數等資料不予公開。
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發布醫療機構制劑廣告。同時,傳統中藥制劑限于取得該制劑品種備案號的醫療機構使用,一般不得調劑使用,需要調劑使用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最后,總局表示此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印發的相關文件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對醫院制劑,要求更多
一般來說,醫療機構的制劑是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
和之前的規定相比,本次公告對不備案的限制,多了中藥配方顆粒,少了中藥注射劑;中藥、化學藥組成的復方制劑等。這個應該比較好理解,對于中藥注射劑,醫院沒有冒著不良反應后果的風險。
增加了中藥配方顆粒,可能還是鼓勵對中藥飲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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