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2年,為加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公安部、原衛生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2〕260號)》,明確要求“單位劑量麻黃堿類藥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列入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含麻黃堿類藥品廣告審查管理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和《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等有關規定,對按處方藥管理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其廣告只能在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二、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產品廣告監測,一經發現違法宣傳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產品行為,要依照相關規定采取吊銷產品廣告批準文號、暫停產品銷售等措施,并及時將違法廣告移送工商機關處理。
三、總局將加大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廣告審查抽查力度,如發現問題將調回重審并予以通報。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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